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地方性法规

365体育备用网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365体育备用网址:公开征求
《 365体育备用网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365体育备用网址-【中国科学院】 www.yinchuan.gov.cn 
来源: 365体育备用网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6-03-20 18:48  至  2026-04-19 17:00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365体育备用网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起草了《 365体育备用网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请于202641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 365体育备用网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联?系?人:赵洁妮

联系电话:0951-5035905

传????真:0951-5014369

电子邮箱:ylc-6086530@163.com

邮寄地址: 365体育备用网址:兴庆区北京东路156号


365体育备用网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 365体育备用网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和绿化用地。

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批、住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规划,并将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合理布置各类防护绿地,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体现城市特色。

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做到占补平衡。

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绿地四至边界。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城市商业区不低于30%;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十条?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范围应当在本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实施。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绿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变更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住宅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养护标准等。认建、认养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功能和权属,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对认建、认养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的绿化及管护,由居住区物业管理(能否改成服务)机构负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督促、检查;

(四)公路、铁路、河道、沟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居民在居住的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和管理;

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调整或动态维护中补齐所占绿地面积;占用地面上有已建成绿地的,占用单位须以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异地植绿。

占用除居住区绿地以外的城市附属绿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地面上有已建成绿地的,占用单位须以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异地植绿。

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须以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绿地恢复。

第二十一条?因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电梯等民生设施,确需占用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占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二)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持占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前款规定的业主同意程序,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二)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三)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

(四)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在绿地内擅自停放或穿越;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体;

(六)其他损害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确需砍伐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依法给予补偿。原地不具备补植条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植。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移植、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

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树木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树木移植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修剪方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修剪、砍伐树木,但应当立即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树木所有者。管线管理单位对因先行处置造成的树木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营业执照,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引进或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病虫害性质,协调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指导或组织统一防治。

第二十九条?鼓励推进城市绿地开放共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共享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建立共享管理与养护机制。共享绿地实行谁所有、谁管护、谁负责,禁止损毁绿化、违规经营等行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绿地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制作、公示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完成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二十四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本地或异地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需核实一下)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属于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 365体育备用网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