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消防救援支队转发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现转发此公告,请津南区各社会单位严格对照界定标准,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请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报至区消防救援支队邮箱(jnxfzd119@163.com)。支队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确实符合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将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畴。
附件: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发布《天津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并经第20次总队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公告如下:
一、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
按照《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此《标准》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见附件2)。
二、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各项消防档案,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表》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
(二)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住宿性质的饭店)、电竞酒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四)座位数超过2000人的礼堂、会堂;
(五)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等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3.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积)、足疗、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兴”娱乐场所;
(八)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且病房楼、门诊楼或手术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建筑;
(二)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幼儿园、托儿所;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区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
(四)中央、国家驻津机构;
(五)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业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区级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
(二)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码头;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2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中型及以上展览馆;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
(四)乙级及以上档案馆;
(五)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动的国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电压等级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员值守的高压变电站;
(三)承担市、区两级电网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能源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列入此条);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间同一建筑人数不小于8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市级科研单位。
? ?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会展中心等高层公共建筑;
? ?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 (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和堆场;
? ? (四)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 ? (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车4s店;
? ?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 ??(七)A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 ? (八)支行以上(不含本数)的银行,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 ? (九)水厂、防灾调度楼、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 ? (十)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
?? (十一)
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含多单位共同使用的集体宿舍),同一房间内人数超过100人的话务客服中心;
? ? (十二)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说明:
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也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
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方确定的同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
三、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属于一个产权单位或者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附件2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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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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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区 路 号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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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原消防重点单位 |
?是□否 | ||||
申 报 单 位 属 性 |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 | ||||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住宿性质的 饭店)、电竞酒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 |||||
□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 |||||
□座位数超过2000人的礼堂、会堂 | |||||
□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等放映场所 | |||||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3.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等游艺、游乐场所;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积)、足疗、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兴”娱乐场所 | |||||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 |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且病房楼、门诊楼或手术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建筑 |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 |||||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 | |||||
□中型、大型幼儿园、托儿所 | |||||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 |||||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培训机构 | |||||
□市级、区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场所 | |||||
□市级、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
□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 | |||||
□中央、国家驻津机构 | |||||
□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业单位 | |||||
□市级、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 |||||
□市级、区级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 |||||
□候车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 | |||||
□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码头 | |||||
□民用机场 | |||||
□藏书量2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 |||||
□中型及以上展览馆 | |||||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 | |||||
□乙级及以上档案馆 | |||||
□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动的国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
□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 |||||
□发电厂(站) | |||||
□电压等级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员值守的高压变电站 | |||||
□承担市、区两级电网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能源公司 | |||||
□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 |||||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列入此条) |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 |||||
□同一时间同一建筑人数不小于8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
□国家、市级科研单位。 | |||||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会展中心等高层公共建筑 | |||||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和堆场 | |||||
□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 |||||
□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车4s店 |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 |||||
□A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 |||||
□支行以上(不含本数)的银行,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 |||||
□水厂、防灾调度楼、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 |||||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 |||||
□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含多单位共同使用的集体宿舍),同一房间内人数超过100人的话务客服中心 | |||||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我单位属其所列范围内,故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请将此表于 年 月 日前交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